新闻动态   News
联系我们   Contact
你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 行业新闻

广州IT外包叹网越车难,难于上青天

2016-10-9 18:07:44      点击: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驾驶员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接入已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服务平台提供网约车服务;
(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文明驾驶,礼貌服务;
(三)保持车辆容貌和车内整洁卫生;
(四)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
(五)按照规定使用相关营运设备开展服务,发现设备功能故障、损坏的,应在故障排除后运营;
(六)运营时随车携带驾驶员从业资格、车辆运输等证件;
(七)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驶,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
(八)不得将车辆交由未取得合法从业资格的人员运营,不得将个人所有的网约车交由他人运营;
(九)不得以网络预约以外的其他方式载客运营,不得巡游揽客,不得进入巡游出租汽车专用候客通道候客、揽客;
(十)在载客状态时不得承接其他预约业务;
(十一)发现乘客遗失物品的,主动提醒和归还,无法归还的,及时自行送交或者通过网约车经营者送交公安等部门;
(十二)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三)按照约定收取费用,不得违规收费;
(十四)未经乘客同意不得搭载其他乘客;
(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五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乘车规定:
(一)不得向驾驶员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要求;
(二)不得携带管制器具、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危险物品等法律法规禁止携带的物品;
(三)按照约定标准及方式支付车费;
(四)不得在网约车内吸烟、吐痰、扔杂物和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自觉履行与网约车经营者达成的电子协议。
乘客违反前款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提供服务应当符合国家、广东省、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车辆、驾驶员不得通过未取得网约车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加强网约车经营服务监督管理,充分利用乘客评价、政府部门监管等信息,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质量测评并公布结果。
服务质量测评的具体办法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条 网约车经营者是处理乘客投诉的责任主体,受理乘客投诉事项后,按照服务质量承诺、投诉受理渠道及投诉办结时限办理并答复,建立投诉处理档案,并接受市交通运输部门监督检查。
乘客对网约车经营者答复不满意或者未收到答复的,可以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投诉,市交通运输部门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答复投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处理时间的,经相关投诉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配合调查处理投诉事项,提交投诉处理必要的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市公安、通信、网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者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以及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市交通运输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经营者依法进行处置。
市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计量管理法律法规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人民银行驻深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
第三十五条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联合监管机制,构建本市政府监管平台,www.pc626.com 广州IT外包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经营者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将相关信用记录归集到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和深圳信用网,并纳入全国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行政处罚信息计入驾驶员和网约车经营者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