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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IT外包叹网越车难,难于上青天

2016-10-9 18:07:44      点击:

(四)无暴力犯罪记录;
(五)参加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合格;
(六)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件的记录;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核发与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建立网约车车辆、驾驶员网上联合审核工作机制。
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市交通运输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其中,市公安机关负责审核驾驶员的犯罪记录情况、驾驶证信息、交通违法记录以及车辆信息;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市公安机关的审核结果,并结合其他条件的审核结果,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四章 经营服务规范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经营者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二)保证提供服务的车辆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备;保证车辆具有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承运人责任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安全性能可靠,保证将车辆卫星定位装置相关数据直接接入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和网络服务平台;
(三)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报备;
(四)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驾驶员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与驾驶员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驾驶员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网约车经营者应当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
(五)承担主要经营风险,不得通过以租代售、收取高额风险抵押金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或者变相转嫁经营风险;
(六)如实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车辆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通过网络专线的方式传输至本市政府监管平台,并接收监管平台反馈的管理信息;
(七)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向乘客提供本市出租汽车发票,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
(八)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从业资格证件号码、服务单位、手机号码、服务评价结果、车牌号码等信息;
(九)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
(十)通过其网络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一)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相关个人信息和生成的相关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有规定外,不得流向境外。不得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有害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技术接口、解密等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十二)在车辆处于载客状态时,不得向驾驶员发布其他预约业务信息;
(十三)不得对举报、www.pc626.com 广州IT外包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